法律问答

在化工厂工作10年(一线分析员),在工作期间经常接触二甲苯、四氢呋喃、甲醇等化工原料。档案里却没有相关的资料证明我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因身体越来越不好2009年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经常突然肚子疼,呼吸困难,脸色苍白,手脚麻木等症状,我怀疑是环境的影响在2010年4月份辞职了。当时也不懂什么特殊工种,没有注意档案的资料是否齐全。现劳动局根本不承认我,让我到原单位让他们给我申报上去。我现在已经离开厂了,况且单位根本没有申请过特殊工种,请问单位没有申请我就不能享受这个提前退休吗?还有我应该到单位开那些证明才可以证明我是在其岗位上工种过?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希望通过你们帮帮我,非常感谢!

2018-12-20 07:27: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特殊工种的工作岗位可以是劳务派遣工的,国家并没有规定什么性质的用工方式才可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
    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 破产单位职工,也是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没有特殊倾斜政策,除非是国家政策性破产,才可以提前退休(破产时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这个工作已经结束,这个政策已经没有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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