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2013年1月29号临时通知公司以裁员的名义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有在职人员200人左右,裁掉的就我们几个,并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20%人员,这也可以叫裁员吗?我这种情况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的补偿是2个月工资补偿,其余什么都没有。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补偿?因为是年底,我可以要求年终奖不?我们签定的合同上写的是,“每月根据工作表现甲方可以适当调整乙方薪酬,年底根据工作表现及甲方经营状况发放年终奖”。公司年收入有几千万,没有亏损的情况,我也没有违反过公司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