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师您好!我女朋友2013年1月21到一家公司上班,面试时公司口头承诺是工资为2000+提成,培训10天后正式上岗,培训每天得45元,现在都培训两个多月了都没能正式上岗,前两天去财务领1月和2月的工资(由于春节放假和平时休息1月和2月上了二十多天班!)才发现领的是培训工资45元一天,同时财务工作人员告诉她就算正式上岗了也只得底薪1200+提成,我想问一下这是不是一种欺骗行为?听到之后我女朋友一气之下决定不去那上班了,同时3月份上了十来天的班,该公司是否要给这十来天的工资给我女朋拿友,还有我在58同城网如实发布了这一经历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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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节期间,单位是在法定假日周六周日串休之外,单位还要多放假,如果在一个月,应该按照劳动者原来工资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单位继续给劳动者放假,单位应该说明情况,劳动者可以自谋职业,和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单位是在春节法定假日3天,周六周日串休4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春节3天加班,单位应该支付300%工资。单位在春节周六周日串休期间加班的,单位应该支付200%的工资。
【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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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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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司的算法都不一样,假设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1800,那总的有以下三种:
一:1800元除以30天或者31天,约等于60元每天。(周末也有工资的)
二:1800元除以
21.75,约等于
82.76元每天。(周末没有工资,算工作日的平均数的)
三:1800除以22天或21天,约等于82元每天。(只算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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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系数应该是
21.75天/月。
1、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8)=月工资收入÷174。
4、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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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