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好想问下关于爷爷的遗产和财产我(孙子)有没有权利得,事情因爷爷有三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因得病早年去世,也就是我的父亲,父母改嫁了,二儿子。三儿子,都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从小爷爷把我养大成人的,爷爷由2002年因病也去世,爷爷去世以前也没有分割家里的遗产,家里的小部分农田卖了,卖地的钱有爷爷的那份,请问作为我是爷爷的大儿子的传人孙子有没有权利得此财产,爷爷的二儿子和三儿子一直咬定孙子没有权利。我今年23是爷爷的孙子,问下我有没有权利得爷爷的遗产和财产。

2018-12-19 17:51: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上来说,存在抚养关系就有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那么,生父母的遗产是否可以继承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一、被收养后还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形成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了,也就继承权了。
    二、真的没有办法可以继承遗产吗?   当然是有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情况的:   
    (一)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此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收养人除了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能适当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出特别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因为遗嘱继承时优先于法定继承,可以通过订立遗嘱获得遗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
    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 遗产如何分首先要确定以什么方式继承。
    1、如果订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就按照相关协议、遗嘱处置遗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
    2、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一般均等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
  •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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