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昨天感谢您的回答,但还有些疑问想咨询一下律师,十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回答我的问题

我还想问下,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应该是多少?还有法院是不是要收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如果收取应该怎么收法?事后执行是不是还有执行费用?如果有是多少?

另外,我们是县级法院,诉讼法院收取多少诉讼费?

多谢您了!

2018-12-19 06:56: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2、只有判决出来并且生效了,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要求什么特别的条件,一是写个申请,二是自己要提供担保,比如押金、或房产等。
  •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1、借款事实确凿的,胜诉不存在风险,关键是执行的。知道对方房屋具体位置的(否则,只能起诉后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把房产信息拉出来,申请法院保全(诉前、起诉时提出申请均可),须提供担保,现金担保为200万的20%,财产担保为等值,债权债务属实的,该担保无风险。
    2、追加货款的方式要视公安的定性,公安认定买卖合同属民事纠纷的,可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将来胜诉判决能顺利执行。若认定为合同诈骗刑事犯罪的,只能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缴。根据你的陈述,目前尚无法实质判断。另:申请支付令的,对方一旦提出异议,程序便终止,须再起诉。比较费时,直接起诉反而来的更快。
  •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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