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因骨折在医院做手术,因医生在手术时没有把断骨正位就打内固定钉致使打穿骨头进入关节,现在重新手术也不一定可以恢复功能了,现在生活无法自理。我是否可以不按医疗事故让医院赔偿,按人身损害去法院起诉医院用户于 2011-11-28 09:06:28 进行了补充:江苏省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常州医鉴【2011】025号》 给出的鉴定结论:本次诊疗过程定级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我对常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常州医鉴(2011)025号鉴定结论不服,理由如下:一.横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一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无资质开展髋关节手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术前未牵引、术中牵引未到位、手术骨折面错位、错线,并将pfna打进关节腔造成手术失败,骨折畸形愈合,生理功能障碍是因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负全部责任。三.该例医疗事故既是医疗技术事故,也是责任事故。横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资质开展此类手术。在术后二周发现pfna打进关节腔并未告知患者,亦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既是对患者健康的冷漠,也是对行政法规的漠视,与有相关部门监管缺失有一定因素。四.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鉴定委认定该病例为三级戌等事故是没有临床依据的。患者骨折畸形愈合,髋关节功能障碍,除了卧床就是在轮椅上生活,大部份衣食住行都要照应陪护,支持三级戌等的依据在那里?其本质有减轻医疗服务中心相应责任的嫌疑。现在我可以以这次的鉴定向法院起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8 22:3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岀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岀受理决定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常,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医学会,而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首先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其次医学会应当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加鉴定的专家。
    最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并岀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计算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而定,建议最好有律师介入协商,确保当事人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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