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月23号被一家单位录用,试用期为3个月。到5月23才是转正时间,但是在5月2号上班的时候,单位突然给我说,单位觉得我不符合要求,要我辞职,但是单位的意思是让我写完辞职报告后,再让我干15天,等到单位找到人在让我走,我就觉得不合理,他们就让我写了辞职报告,写完后,人事的人给我说要扣我4月的工资,他们说我给单位带了损失要是不干这15天,请问,单位扣我4月工资是否合理?要是?不合理我是否可以走法律程序?另外,今天我给单位打电话问为何没给我发工资,单位的回答是我把单位的素材删了,单位5月2号辞的我。我在4月份的时候发现电脑有问题,我做过系统,素材当然没了,单位的人就说口掉我4月份整个工资,请问这样扣合理吗?

2018-12-18 21:43: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
    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 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追讨薪酬,需提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试用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划账银行记录等一切其它有用的材料。步骤第一步即投诉,然后按着劳动局的要求走。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工伤后辞职单位需要赔偿么?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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