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卖方。产权房,本意是优惠买方出售,并尽快产权过户。但中介介绍与买方签了公证委托出售协议。卖方先收取了一定定金,委托公证时买方支付卖方全款,并要求卖方提供银行空卡一张,并由买方设置密码。请教律师,公证委托是直接委托买方还是中介方,委托事项如何限定,利弊?提供银行卡是否不符合相关法规或对卖方存在不利?如何弥补?谢谢

2018-12-18 20:04: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无效、终止引起的纠纷

    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比如:房子的产权登记为张三和李四,签合同时只来了张三,张三可能会出具一份委托书说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权,或者只是口头上告诉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
    合同签订后,李四却提出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这时买方可能已经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纠纷由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很多人认为合同无效就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同意卖房,那合同无效,张三应当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张三无力赔偿,买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要看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如果中介公司有过错,比如中介未对李四的授权进行审核,那么中介应当赔偿。如果中介没有过错,那么中介就不必赔偿。
    合同终止的情况中,造成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再比如一方违约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将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仍然应当向中介方支付适当的报酬,如因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中介方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
  •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关于居间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 预购房产权过户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转让。  
    (二)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转让预售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  
    (四)预购房转让的价格未必是原价。
  • 不是。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条款具有原则性特征。而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过程中,很可能对交易中的一些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并不认为买方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时卖方应将定金返还。
      为了防止将来为那些说不清楚的事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在定金合同或居间合同中就将能明确的所有买卖条件约定明确。包括付款方式、过程,包括户口,包括违约金,包括户口等等。
    太简单太含糊其辞的合同只会让别人钻空子。  有的客户可能会说,我签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不用双倍返还。但是上海房地产律师发现,有的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买卖合同》模板上,第一二行醒目处的确是写的“交纳多少意向金”,但在合同末尾不起眼处,会有一条“双方(或三方)同意意向金转化为定金”。
    所以,上海房地产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内容,以免以后后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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