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高三甲学生(现年20岁)与许多同学帮助其同班同学乙(现年19岁)与同校高二甲学生(现年18岁)和其同学理论(高三乙同学与高二甲学生有点小矛盾),第二天,在学校放假回家的路上(离学校200米左右)被外校学生甲(现年17岁)与6名同学(是本校高二甲学生故意叫来帮其砍人的)有预谋的用刀砍伤左脑脑部(直接行凶者为外校学生甲),导致高三学生甲重伤(伤口长17厘米,宽1厘米,伤口头骨下陷0.4厘米,脑浆流出一部分,受伤部位脑皮层坏死,运动神经、语言神经砍断,导致右脸偏瘫、右手右脚偏瘫,口不能言,生活不能自理),请问:“高三学生甲,高三学生甲的同学,高三学生乙,高二学生甲,高二学生甲的同学,外校学生甲,外校学生甲的6名同学,以上法律主体哪些是主犯,那些是从犯?高三学生甲的学校,外校,当地治安管理机关,教育局存在哪些过失?高三学生甲的学校,外校,当地治安管理机关,教育局各应该负什么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具体用那几部法律?应该向谁索赔?索赔哪些方面?索赔金额大概是多少?

2018-12-18 18:5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