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外地人,2010年11月18号到绍兴一家私人蛋糕店里做,到现在2011年12月30号离职,没有和老板签劳动合同,其间加了两次工资,从原来的1800,2800,到现在的3800元,他是每个月15号发现金给我的。我提加工资的时是说从下个月1号加起,他也同意了,但12月30号结工资的时候他先发了我2000元,按说他还应再给我1800元,但他以以前我刚去工作时压着的1800的半个月工资(900元)为由,只答应再发我900元工资。这样的话我2011年12月这整个月的工资只能拿到2800元,他不是还少我1000元?他这样做合理吗?我到街道办事处投拆,他们跟他交涉后还是拿不到那1000元,如果我同意这们的调解,我再拿800元后。我还能不能再申请支付未签合同的这一年的双倍工资和这一年里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的钱的仲裁?但现在快过年了,我没时间要回老家,可不可以等过完年后再申请这个仲裁??这个仲裁过程大概要多长时间?因为我过完年可能没在这个城市工作了,而且我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在他那工作一年多的时间`只有八月份向他提加3800工资时的录音,和12月底向他要工资时的录音。我应该怎么做,请律师指点一下,非常感谢!

仲裁
2018-12-18 18:43: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订立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应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者因须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而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没签劳动合同,如果在一年有效仲裁期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
      a.仲裁申请书2份;
      b.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c.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
      d.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没有劳动合同需准备以下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