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原来在一家汽车4S店上班,一月工资5000-6000元。5月份突然对我罚款5000元(一个业务领导不满意,全员被罚,每人2000-5000元不等)。我承受不了,要辞职,领导要求提前一个月讲。可是在4S店,不做业务的话,一个月工资才600元,远远达不到生活要求,也达不到长沙最低工资标准。我不愿意连着两个月领不到一千元的工资,所以就直接离开了。

另外,我走的时候,身上带有公司为刺激员工积极性,发的3000元现金,没有交接,所以没有退回。但我在公司也压了一个月的工资。

后来,我查询了相关劳动法,公司还有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三个月,未给我买五险一金;2、实习期工资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仅600-800元);3、节假日工资仅按基本工资翻倍(在公司无任何双休、节假日,加班工资在300元左右)。

现在公司要求我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要走法律渠道。可我现在在外地已经工作了,回不去。我该怎么办?

2018-12-18 05:59: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低工资里面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除此之外,也不包括一些特殊环境下的津贴等。

  •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 加班工资亦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法定节假日是300%。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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