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事件概述

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上午10:30左右,患者女,85岁,因股骨颈骨折到医院门诊,经由医生签发了住院治疗通知书。

当日下午15:00,患者家属在该院住院部普通入院窗口,交付2万元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17:00左右患者入住创急科4病区32床。18:00—19:00之间,护士为患者测量了血压和体温。?20:00—22:00左右,当班护士拿来两袋液体开始给患者输液。液体输完后,护士又在患者腹部注射了一针药物,并让患者家属指压注射点3分钟。详见药费复印单(有原件)。

此后,患者意识清醒频繁排尿,到次日凌晨(即2010年7月27日)1:30左右,陪护家属发现患者无意识排出大量尿液,随即叫值班护士协助更换尿垫,值班护士发现患者已处于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无法唤醒后,立即通知医护人员采取紧急抢救措施。抢救一直持续到当日下午18:00,在患者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后,才由创急科4病区32床转入重症监护室(ICU)16床。在该院各科医护人员的努力下,经过六天的抢救,患者生命体征虽有所好转,但目前还是靠药物和呼吸机维持生命,仍处于昏迷状态。

二、严重失职?诊疗如儿戏

面对这样高龄的病人,从患者入院起直到值班护士发现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期间,陪护家属没有见到任何医生进入病房为患者问诊查体。主管医生在未见病人,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即为患者开具处方,输入大量脱水药物(甘露醇)和抗凝血药物(低分子肝素钠)。输液过程中,护士即没有观察病人对药物的反应,也未让患者陪护家属观察患者尿量及颜色,更没有记录24小时出入量。注射低分子肝素钠后,护士仅让患者家属指压了注射点3分钟,这些均给患者生命安全埋下了难以救治的严重隐患。致使患者入院不到8小时,就造成严重脱水,出现全身冰凉,呼吸困难,心脏衰竭,供血不足,胃部出血,血压不稳,血糖增高,身体抽搐,意识丧失,昏迷不醒,几乎致患者死亡的恶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7 15:1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
    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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