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岳母在2000年至2006年做买卖的过程中累计借了我8万元钱,没给我打借条,不知道什么原因在2006年4月20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岳母让他儿子给我打了个借到我8万元的条子,事后我岳母把借条给我,我没要,因为钱不是他儿子借的。

????2006年4月21号,我岳母就与她儿子打分家析产的官司,我岳母就把她儿子给我打的借条交给了法官,在庭审笔录中法官问道过这个借条。

??“?法官问??原告(我岳母)2006年4月20日被告(她儿子)给你出具8万元借条是怎么回事?

?????原告(我岳母):是我从我女婿处借了8万元进货,我儿子说还我女婿货(我岳母开店,货是我岳母的),所以他打了借条,我把借条给我女婿,他不要,因为钱不是我儿子借的,这钱我不让我儿子还,我借的我还,这8万元就在我起诉的43万元的债务中(摘自滨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

????庭审中我岳母提交了包括我的8万元在内的共计43万元的债务,要求:“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分割”。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结论是:“、、、、、、。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我岳母)主张与被告(她儿子)分家析产,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存在家庭共有财产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分家析产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有原告承担。

?????现在的问题是我岳母已经不在做买卖了,也没有偿还能力,想让她还钱已经不可能了,我岳母让我去起诉他儿子还我那8万元钱,她去滨州中级人民法院给我复印她儿子给我打的那张借条(借条在中院卷宗中)。

????我想问一下就算有了借条,这个官司我能打赢吗?

????我有以下几点不明白,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予解答:??

?????1、她儿子打借条时,我不在场,事后我岳母给我借条我也没要,这是不是说明我当时不同意这个债务转让?

?????2、判决书已经证实了这个钱是我岳母借的,她也主动说她还,还说就在她那43万元的债务中,判决书没有支持她的43万元债务和她儿子共同负担,也没单独判这8万元由她儿子负担,这样是不是说以对这8万元的借条做出了处理?我要在用这张借条起诉她儿子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3、有她儿子出具的借条为证,能否认定这8万元债务已经由我岳母转让给了她儿子,她儿子现是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我岳母在与她儿子的分家析产案件庭审中所表达的自己偿还的意见,因未经过债权人我的同意,而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借条内容:

?????????????????????????借条

????????????今借到XXX(我)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00元整,随要随还。

???????????????????????????????????????借款人:XXX?(她儿子)

??????????????????????????????????????????????????2006年4月20日

2018-12-17 12:35: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一般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关于析产纠纷的解决,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一、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及其共有人是能否正确处理纠纷的关键。一般,律师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认定共有财产关系。认定共有财产因素有两大关键因素:    
    1、判定家庭成员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2、判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都了解,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    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二、专业离婚律师处理分家析产问题的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三、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在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受理过的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这几种。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 没有经过公证的分家协议,只要主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签名或盖章就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争议,建议请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n《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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