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两年前因为交通事故住院了,在这期间,工作单位报告了工作上的事故,只支付了基本工资。医院诊断没有严重损伤,对方所有者负责,所以草草了事。脚伤一直不好,最近在上级医院检查,发现以前完全误诊了(有以前的住院资料)!在这种情况下,能进行工作上的障碍鉴定吗

2021-01-21 09:17: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与用人单位有关于工伤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进行工伤索赔。

  •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至定残疾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自身有受伤的,应该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书出来后再向保险公司、肇事者要求赔偿,需要拿相关费用的支出证明。若肇事者拒绝赔付,则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
    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则可以找肇事者进行赔偿。

  • 1、你说的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以评上十级伤残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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