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方案制定方(以下简称A方)即县房产局?拆迁执行结算方(以下简称B方)即镇政府?

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是由A方制定的,报县政府办公室盖章批准。方案有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我是选择第二种,产权置换。其中有一条规定,安置房结算只计算结构差价,不计算成新差价。?

当初拆我老房子140平方,还我安置房130平方。(被拆房是砖混架构,安置房也是砖混结构)?现在B方算了成新的差价,因为是老房子换新房子,所以我要交给政府8万多。?

咨询过A方,A方说按拆迁方案执行的话应该是B方赔偿我10平方的钱(140-130),现在反倒要我补成新差价给B方。B方是没有按照拆迁方案文件来执行。

?B方却说当初县政府拨给B方的钱是已经计算成新的,如果要我不交钱给B方,除非县政府把成新的差价8万补给镇政府。?我就郁闷了,是政府上下级结算的问题,为什么会让我拆迁户来赔偿这个钱,

一,请问如果打官司能打赢吗?应该在县法院上诉还是市里法院上诉呢??胜算有几成啊?

第二,就算官司赢了,镇政府拖着不给房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8-12-16 18:49: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知识延伸: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即肯有合同性质,你即应当全面履行,否则,有关方面强通过诉讼方式强制履行,这样会大量增加你的损失。如果你对补偿议的公平性提出异议,则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