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有这样两条:乙方在本中心指定培训点从事授课和教学管理宣传招生等相关工作;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合同期内,甲方以乙方招生不利为由裁掉乙方,并且罚款。当时实际情况是六个同样的培训点,我所在的点招生成绩排在第三。并且在招生这这一块,我的确是按培训点负责人的指令去做的,并无任何个人失职。公司只说招生不利就裁人罚款,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就赶人走,是否违约?我该如何做?在这个公司,这样遭遇的大学生还有很多,望帮忙

2018-12-16 16:19: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你说的情形应属专业技术培训,关键在于是否订立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有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条款明确培训费用和服务期要求的,按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该培训为岗前培训,不存在违约,也就无所谓支付违约金了。

  •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确定数额。约定过高部分无效。
    2、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你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以扣押劳动手册等手段,否则你同样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 ,解除就业协议时,毕业生签约后原则上不得违约,因为毕业生违约将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招聘及正常工作,并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影响到本届及以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个别毕业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必须按以下程序严格办理:
    (1)毕业生准备材料。材料包括:原签约单位(包括协议书上盖过章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并由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
    (2)本人将违约申请材料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3)本人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交费单到校有关部门缴纳违约金。
    (4)到毕业生就业中心领取新协议书。
  •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二)扩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按照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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