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2年底被一家行政单位下属的一个劳动服务公司(有营业执照)聘为该公司出纳,2008年下半年被公司转为公益性岗位,但未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2011年2月底公司经理突然口头通知我说从下月起我就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区劳动部门下文大面积裁减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这8年多,公司从未和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交过三金。为此我也多次找过公司、领导,都没有任何结果。我该怎么办?请问:1、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2、通过劳动仲裁我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仲裁
2018-12-16 14:41: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其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其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如果出现劳动者的工资被用人单位拖欠的情况下,根绝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劳动冲裁来讨要工资。
  • 劳动局处理工资纠纷时间:
    1、一般会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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