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乙方与单位甲方于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间,乙方犯了一些业务差错,是单位禁止行为,但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领导说那次错误会进行通报批评并且进行罚款,随后乙方交了罚金,错误发生一个月后的某一天,乙方好好的去上班,但是甲单位突然通知乙方去人力资源办公室并告知乙方没有通过试用期,原因是因为乙方犯的那次错误还是很严重,因此甲单位不再聘用乙方,乙方得知这个消息后如晴天霹雳一样,因为乙方的主管早前告诉过乙方,她对乙方试用期工作手册评分达到转正要求(60分能转正,乙方的直属主管评分为70多分)的,而且乙方的直属主管告知乙方单位领导的意见也是转正,但是最终突然告知乙方不能转正,如果作开除处理的话会对乙方以后不利,所以要求乙方自动申请离职,这对乙方的精神造成了重大打击。请问一下律师,这样的事情乙方有权利就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为自己做出什么努力或者争取什么权利吗?

2018-12-15 21:0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在我国法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可以约定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到三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即可。
  • 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而实际上,如果录用条件中没有包括考核合格这一项,用人单位是无法仅仅依据考核不合格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

    如果您想在试用期内以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当中去,否则单位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单位没有把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后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试用期三个月过了如果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视为已经转正。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的,视为已经转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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