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感谢您百忙之中关注我的劳务问题。我是鞍山农业银行一名劳务派遣员工。从2012年11月就职于鞍山农业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职位是机房值班人员。劳务公司每年都会跟我们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一年(今年签署的合同日期大概是5月份,明年五月份到期),2015年8月81日下午15时40分 突然接到劳务公司的电话通知(事前没有任何告知说明)根据其说法:辽宁省级农行下达文件 告知机房值班岗位不再用劳务派遣人员,又正式员工担任。

于2015年9月1日起不用在上班,并与9月1日当日带好证件去办理离职手续。连夜我们三个值班人员查询了相关法律 以及热心的对网友的回答,我们提出补偿金额 ,以我为例 我2012年11月入职 到今年8月31日 为两年10个月 ,按照补偿为每年一个月的薪资共计3年 ,我们值班人员并无过错过世,而且合同未到期,并未提前告知等与劳动法相关条例相违背的做法。我提出3个月加倍+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的补偿 共计7个月的工资作为协商条件 。与我们接洽的劳务公司人员当时并未表示明确答案。

9月2日 ,我电话联系了劳务公司接待人员,并重新阐述了我的补偿诉求,并要求其尽快解决。这时她突然改口称,劳务公司

2018-12-15 16:22: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正式员工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建立劳动关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只需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出现事故受到伤害,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来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离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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