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车停放在楼下,被别人的小车撞了,交警开出的事故确认书中认定对方车主负全责。现对方车主认为保险公司不理赔的部份,车主都不赔偿。现我可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吗?
-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在己方有人寿保险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己方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的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和适度
精神损害赔偿。
若伤害程度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伤害程度为达到伤残鉴定标准构成伤残的可以无视该款)
以上的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合理的费用来决定的。对于主张某项赔偿金额的必须有相对应的
证据。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
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