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退耕还林地被国家修建电力设施占用,树木补偿已得到,土地补偿款应该怎样分配(土地有五十年合同

其它
2018-12-15 12:10: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 土地被占用往往引起许多的土地纠纷,解决土地纠纷,必须重视土地被占用是否合法合理这个问题。那么,《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管理法》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第59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土地管理法》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退耕还林合同中粮食、资金补助的给付方式为: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土地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户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 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是以耕地的年产值来计算的。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