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丈夫经常打我,请问家庭暴力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吗?

2018-12-15 08:15: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以下四项: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另一方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所谓“无过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3、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4、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
    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夫妻间家庭暴力如何赔偿?

    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因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和财产利益,又因法律关系复杂,不宜作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针对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的,刑诉法规定的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将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一并处理,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一个便捷的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而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所以,首先解决自然人的身份关系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即使当事人提起了离婚,而离婚诉讼又必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及财产等利益,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被告人的非犯罪行为带来的,即不是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
    一则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共同诉讼,审理时相当繁琐,一般难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
    二则离婚损害赔偿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所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有以下几种: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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