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去年7月25号租住的这个单间房,到现在马上就住满一年了,前天早上房东碰到我跟我说这个月底房子要拆迁,要我们月底前出去找房子,就是要搬走,我说这么快就要拆吗?她说是的。听到房子不能住了,我肯定着急了,这两天就托朋友把房子找好了,押金也付了。昨晚跟房东说我们要搬走了,我这个月的房租已经交了,住到7月25号止,今天是7月9号,按理说还有半个月没住,她就该退我半个月房租,另还有半个月的宽带费。可是昨天她的意思是没有这个先例,不能退。可是我就纠结了,是因为她说我拆迁我才要搬房子的,是她的原因,肯定要把没住的房费退给我了呀。今天我还准备跟她去讲道理,不知道讲不讲得通?如果讲不通,我应该找什么部门可以投诉她呢?开始住时也没有签合同什么的,只是开了一张押金条子。谢谢知道的朋友们告诉一下!

2018-12-14 20:21: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用人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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