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合同。现在公司没有任何辞退理由的单方面的口头通知我要求我于2007年4月30日离职。并按我在公司的一年半
的工作时间补偿我一个半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我现在的想法是既然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属于非法
辞退,我查过相关的资料?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还有一种就是我同意
解除合同但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双倍的补偿金的补偿。即要求公司支付我3个月的补偿金。我的这个要求合理吗?
还有就是公司说如果补偿的话,支付金要在我离职后一个月才能给我,请问这合理吗??我可以要求在我离职的时候给我吗?
没有休息的年假是不是真的可以按300%要求公司补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