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熟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梗塞住脑系科,并做了心脏相关检查。住院7天,病人死亡,医生征求家属意见是否解剖尸体,家属不同意。病历是电子病历,我看病历上记载死亡原因:冠心病?心脏猝死?脑大面积梗塞?病历上还记载:“请心脏内科医生会诊未到”。第二次去看病历时,记载“请心脏内科医生会诊未到”的那页电子病历换成心内科医生会诊手写资料。当时为申请因公死亡事宜,未对医院的问题进行协商。现在因公死亡事宜已办完毕,拟向医院申请过错赔偿,但担心会影响因公死亡的相关待遇。请高手指教,应当如何处理此事。急!急!急!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14 17:58: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病人在医院死亡的。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然后具体的一句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意外事故目前没有这咱说法,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主要两种情况,一是有过错,认定为医疗事故,一是没有过错,不存在医疗事故。关于赔偿的问题,如果发生死亡情形,医院是不会意见你的要求的,他们也要求进行医学鉴定,除非他们感觉有特别重过错,无需鉴定在某些程序上存在问题,除以上原因,他们不会主动支付你们的赔偿费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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