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事业单位(简称甲方)的第一栋,二栋的楼房三层楼道,以及厕所要装修,造价300多万。因(简称乙方)曾是(甲方)职工,现下海经商。(乙方)与(甲方)的单位一把手关系好,(甲方)几年前借了几十万给(乙方),现加利息已有100多万,因(乙方)在外欠账太多,没钱还(甲方)单位的钱。(甲方)就将装修工程给(乙方)承包,有合同。让(乙方)赚钱,还可以还(甲方)的欠帐。(乙方)没钱装修,为了赚钱,就将工程以100多万转包给(丙方),并告知(丙方),他只欠(甲方)30万,要(丙方)全额垫资进场,工程完工后(乙方)将工程款全部付清,(丙方)进场前还要借30万给(乙方)。(丙方)答应了(乙方)要求,(乙方)与(丙方)签订了合同。在(丙方)施工期间,(甲方)还故意隐瞒(乙方)欠钱的事。(乙方)在(丙方)施工期间,故意喊人来承包工程,收了20多万定金。(丙方)想做第二栋工程,于是(丙方)在(乙方)要求下,又借30万给(乙方)。(丙方)垫资150万将第一栋工程完工后,(乙方)付了借款60万给(丙方)。(乙方)现到(甲方)结账不到,已全抵了借款。(甲方)现又给了另一个工程给(乙方)承包。(丙方)的150万工程款,至今未付,(乙方)采用拖的办法对付(丙方)。一、(甲方单位)以什么理由借钱给(乙方),能不能借钱,请问违反什么规定。二、(甲方)明知(乙方)没钱,为什么还能将几百万工程让(乙方)承包,请问违反什么规定。三、(乙方)有没有诈骗行为,能不能立案。四、丙方能不能直接找甲方要钱。五、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工程拖欠问题。

2018-12-14 15:50: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程合同付款的方式
      
    1、按月计量支付: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 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界面付款: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项目规模较小、工期短的。
  •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x米计算。
    第二条:施工方案
    xxx...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xx日,暂定于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x元。
    xxx...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xxx...
    第六条:乙方义务
    xxx...
    第七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xxx..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xxx...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于x年x月x日由双方在xx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x份,上方各执一份,上交x份。
    发包单位(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联系电话:
    承包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的确定有无原则。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出借人的应对方式
    (1)出借人出于某种考虑(比划熟人面子或证据问题)可以不予理睬,坚持到期要求偿还借款,但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十分不利,因为基于借贷期间的表现,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基本不会归还借款,同时出借人也已经丧失了追讨借款的最佳时机。所以这种应对方式我们并不提倡。
    (2)出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借款人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可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该情况属于出借人的预见和猜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障借款的履行。
    如果借款人不提供担保,出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当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随后出借人可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承担赔偿责任。
    (3)出借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直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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