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月31日开车追尾电瓶车,现场报警和保险公司,120将伤者送去医院,交警说追尾是我全责,但是对方未出院还没有到交警队签事故责任书,带保险公司去医院商谈,医生说是软组织受伤,腹部有轻微积水,伤者说她是哺乳期,现在用药不能喂奶,要求赔付4万宝宝奶粉钱,我拒绝赔付,伤者现在不出院,医院也在继续用药,目前由保险公司做担保,医院所有住院费欠费,个人没有垫付医药费。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2018-12-13 19:2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伤者愈合不出院的,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接受处罚并赔偿伤者的损失,而伤者在身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仍不出院,那么肇事方可以申请做鉴定,以确定伤者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医疗等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议可以协商解决,已经垫付了合理费用不用再垫付。
  •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医疗费由侵权人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你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a.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b.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
    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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