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08年3月17号我跟乙方签定了一份租赁协议,同意把一辆装卸车组给乙方使用两年,乙方分二十四个月将两年租金还清,每个月租金为一万四千元,租赁期内乙方将两年租金全部付清给甲方后,本车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把本月应付租金全部交给甲方,如当月未付或少付,乙方必须以应付款方式给甲方打写欠条,如乙方连续拖欠甲方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将本车收回,取消乙方对本车的使用权,协议解除,并且乙方所欠租金以欠款方式应付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讨。协议第五条写有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因为别的事跟乙方有些矛盾,并且乙方在签协议后不但租金未付而且欠条也没打,所以现在我想把车收回,可协议上写着乙方三个月不付租金我才有权收回,朋友说让我强行把车收回,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强行收回我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