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解聘我,却不给我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3 01:47: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挺简单的,一共有四条:  一就是要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费满1年。  第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是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是本人还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需要提醒失业人员的是,办理失业登记必须是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
    办理了失业登记,每月还要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如果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被认为是重新就业,就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了。
      实际上,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多项保障,《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 领取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3)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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