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肇事后致一人重伤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2018-12-12 11:4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如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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