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前天我收到法院递交的一份支付令,上面要求我还申请人的4300元几利息。依据是我在98年给申请人所出具的四张欠货条,当时的欠货条是这样书写的:欠21寸坏电视两台我的名字和日期四张欠条都是这样写的。只所以没给申请人的电视机前,是因为在这之前申请人欠我一万九没有还,所以我也没写价格。可是后来申请人自己在我所书写的条子下面加了价格。分别是700.800.001400.001400.00。这是法院递交给我支付令我发现的。他们在条子下面写金额的时候,也没有加元,或者是括号,并且这些价格都是写在我签名字的下面。请问这样的欠条有效吗?我该不该还申请人的钱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