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我2008年6月份来公司,一直到2008年10月份才给我签了合同,这期间2008.6——2008.9这四个月的保险没交,单位说把保险按现金补偿给我(加利息),但是这4个月的工资是不是该双倍赔偿我?2,就因为当时少缴这4个月的保险,(农村户口)社保局算我的失业金的时候就按不满4年算,这样只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了,如果以前给我交上4个月的保险现在就可以按满4年计算也就是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金,这样我差了一个月的失业金是不是单位也要补偿给我呢?3, 我满4年单位赔付我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是不是也是双倍补偿呢?(现在单位以申请破产为由,不给我双倍补偿,合法吗?)谢谢

2018-12-10 15:25: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劳动者以什么理由辞职不是问题所在,用人单位违法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劳动者的认识可以有一个过程,只要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就应当支持。

  • 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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