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年初到检查院接受调查三天,出来后,检查院口头上说我是办理的取保候审,但我从未收到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而我的担保人手上有一份保证书,我查过,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和格式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保证人保证书内容和格式也不相同,我不知道,这到底是不是取保候审?

同时这个事已经半年多了,在这半年多,检查院也没有找过我,事情是很简单的事情,也没有涉及更多人,这么长时间一点动静也没有,按理说如果要起诉也早应该起诉了啊,我想请问律师,这是不是表明检查院根本没有立案,或者说没法起诉我?谢谢

刑事辩护
2018-12-06 10:02: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能不能取保候审要在律师见过她后才知案情才能判断.你可以为她做保证人,如果人保是不需要钱的. 建议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侦查机关的供述等。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去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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