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是这样的,应聘甜品店,需要去上海培训,所有面试成功人员都参加,面试完就签订合同服务期1年半违约金2万,但是合同不给我们,说你们有用时再给,培训期间工资一半,提供机票和住宿,并以怕买了机票我们不来为理由向我们收取押金300元,承诺到上海归还,但是后面以其他理由拖欠,培训期间产生健康证费用以及每天上下班交通费他们不予报销(一同培训的其他团队有报销),个人认为我在当地的健康证需要自理,但是去上海应该由用人单位报销,刚开始上下班每天交通费4元,后来搬了宿舍每天来回8元,对于打工者来说这是较大的额外开销。后来我生病,他们拖着我,说怕军心散掉,但是我还是以身体为重,拖了几天才批准我提前回来了 ,去医院检查出支气管炎和皮肤过敏,他们认为这是小问题,但是我认为是他们提供的集体宿舍环境问题产生的,生病期间他们只是问问,并没有太多的关心,我对这家店很失望,现在在家修养,不想去他们店上班,这种算岗前培训不是专业培训吧?那合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有效,他们意思离职按合同流程走,他们不给合同和索取押金合理吗?我想尽快解约,应该怎么做?

2018-12-06 08:5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确定数额。约定过高部分无效。
    2、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你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以扣押劳动手册等手段,否则你同样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开发商签了意向协议书,交了押金开发商反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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