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有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个文件?

2018-12-05 01:09: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
    (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
    (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
    (2)原下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
    (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
    (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
    (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 1,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里的钱,可以由死亡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领取。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一)申报受理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三)费用征收  
    1.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  
    (四)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⑴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⑵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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