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人因交通事故住院数月,今出院,责任在肇事方,对方系驾机动车,已投保。请问:除医疗费外,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出院后尚需休息误工费该如何计算?

2018-12-04 12:00: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图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图片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和疼痛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 首先,交通事故的赔偿时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进行责任划分的。
    其次,如果受害人受的伤能达到伤残,那么需要到司法鉴定做伤残鉴定、误工期、后期治疗费、护理期的鉴定,根据鉴定计算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
    再其次,如果当事人双方私下能够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就可以私下解决。
    最后,如双方私下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就要到事故发生的法院提起诉讼。
  •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理赔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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