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了一年零八个月,从入职到现在未能享受正常的社保及医保福利,公司给予的说法是,公司在中国分公司在上海,我们的这些保险是由上海统一买的,所以我们在广东享受不了这些福利。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就以不同的利润核算法来核算我们的业绩,导致我们大半年拿不到业绩提成。而且现在公司说要开除我,理由是怠工,非解聘,所以不给予我任何赔偿。请问我们公司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吗?

2018-12-02 16:31: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医保怎么缴有明确说明。各地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合适当地职工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般的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医疗保险数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而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缴。  职工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以下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的6%缴纳,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 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 没有买社保,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员工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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