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于15年.12月缴费22500元参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上了其约定课程10%左右时,以其课程安排太慢像其反映问题,由于沟通出现问题,改机构直接要求我退费,由物价局出面协商后该机构约定退费50%,但要求我办理退费手续时签保密协议,不能透露我具体退费多少,否则不予退费。请问我有义务签订保密协议吗?如果该机构强制我签订我如何应对呢?

2018-11-30 09:5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一般业务员并不需签订竞业协议,但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并不受保密时间的限制,一旦泄露企业机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竞业协议人员限制时间最高为离职后两年,在限制时间内原服务单位需给予一定补偿。
    请注意,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是两个概念,但一般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会附带签订保密协议。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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