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离婚调解书,具不具备法律效益?

离婚
2018-11-26 14:59: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 一般来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仅仅是因为感情的问题而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先行进行调节,如果能够达成调节协议的,就不需要离婚判决。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坚决离婚的,通常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和谐的达成合意,因此找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根绝法律的有关规定调节双方均分,如果不同意均分,则再通过具体的情况来对夫妻双方记性调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