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地区是上海,公司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死者49岁,外地来沪人员。责任认定为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汽车投保了50万的商业险,当然还有交强险。请问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是按比例保险公司赔偿么。那么机动车方按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额的话,需自掏腰包多少钱? 还有,车辆损失该问谁要求赔偿

2018-11-26 11:21: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证驾驶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相关法律如下: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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