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男方04年生一男孩, 06年离婚儿子抚养权给男方,男方12年3月再婚,配偶女方是一婚的(3月办理结婚证已经怀孕4个月),12年9月又生一男孩,3月份去过民政局办理准生证,民政局的人说我是再婚的不给办准生证,说女方没有生过小孩可以生一胎,但是现在我们去上户口不给办理说要罚款,还要女人去结扎,说男方已经等于两个小孩了,女方必须去结扎,我想咨询下像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哪类。

问题1,我们需要交超生罚款吗?

问题2,女方需要去结扎吗?

谢谢各位帮我解答

2018-11-24 19:2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超生罚款规定,参考(成都市二胎--超生罚款标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条例》规定:  
    (1)夫妻不符合再(照顾)生育条件生育的;  
    (2)双方婚姻状况都是未婚,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3)已有婚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又与婚姻关系之外的他人生育子女的;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间隔时间也够,但是未经批准生育的,或者间隔时间不够生育的;  
    (5)当事人在已经违反上列之一的规定的情况下,又再次违法生育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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