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丧偶老人有一套售后公房与儿和儿媳儿孙同住面临动迁房屋如何分配

2018-11-23 16:14: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民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遗产,与继承人的户口性质没有关系。
    因此房产的继承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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