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
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