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这样执法对吗?,还是人生安全重要?
2017年5月3日在大理市鹤庆县蝙蝠洞高速上,此交警在高速路上拦截我正在行驶中的车辆,我为配合交警把车停收费路口,本车辆只是承载个人的需要用品,在此刻他扣押我的驾驶证及行驶证,然后叫我下车横穿高速路配合他们执法,为配合交警同志执法在横穿高速路过程中差点被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碰上,如果在横穿高速路的时候发生意外,请问交警这样执法合法吗?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不要拿人民的生命安当儿戏。交警叫我横穿高速的视频我有,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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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因害怕交警部门的报复也不敢据理力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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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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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不需要,如果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就需要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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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