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问题,承包合同没到期,老百姓要涨价,承包方不同意

2018-11-20 18:25: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
    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租用合同和承包合同是不一样的。农民之间可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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