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北京首都机场餐厅上班做厨师,于2009年8月回老家探亲,在坐车过程发生车祸,经120救护车就近送往本地太康县妇幼保健院骨科治疗,发生费用5940元,本人在2010.3.21向平安养老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回复医院的医疗费用合理,但医院的等级不够,只同意赔付首诊费,拒赔付其余费用。这样合理吗?

2018-11-18 12:18: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理赔,第一时间和自己的保险业务员联络。保险业务员一定比您更为专业,也会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其次,如果被拒赔,拒赔理由是什么?如果您都没购买医疗险,那您申请理赔拒绝赔偿那是天经地义,先找出被拒赔是否合理,如果合理那您就不要考虑投诉问题,但如果不合理或者处于边缘模糊地带的理赔案件,这您就可以争取,投诉自然是先找各大保险公司的服务中心投诉,如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就找保监委或者起诉。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
    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 不知交警认定你是什么责任,如果你是全责的话,要将医疗费扣除不合理用药,即自费部分,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是全部报销的,如果你是主责或交责,那么在交强险内报销10000元后,超额部分在商业险内按销你所占的分成,自费的药是看医院怎么给伤者用的药,如果用便宜的药就能治病了,那么用进口药来治的话,保险公司有可能是全剔掉的,但不是全部都这样,只是哪一类剔除,并不是统算全部将医药费按50%来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