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离职,体检报告已拿回,但我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都还在已离职的公司,公司说现在要变更地址,让我把体检报告拿回去用一下,这个是违法的吗?

2018-11-11 17:2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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