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06年9月进入公司,将于2010年5月31日关闭,我的基本工资是2700元,其他补贴800元,给我多少钱?pp谢谢。

2020-08-16 09:4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份制企业破产,拖欠的职工工资,在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如果公司无故辞退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双倍工资(暂计至2009年7月份19个月)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个月工资=3108×11=34188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