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上班期间发生了车祸导致6、7、8、9根胸椎压缩性骨折,能算的上伤残吗

2018-11-08 14:39: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如果单位没有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则上述费用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只能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在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
    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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