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弟是司机,送货钢材,吊车卸货时我弟在自己所开车上帮着弄,吊车勾子一晃差点碰着我弟,我弟就从车上跳下来了,腰椎压缩性骨折,当时人就晕了,医院要求手术,我们应该跟车主要求哪些赔偿,

2018-11-08 07:11: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如果该死者是属于某个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话,并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付,还可以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肇事司机或车主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各个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大小)。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2.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费等费用。如果死者死亡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只是一般的车祸行为的话,那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 车祸骨折一般赔多少:
    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以100%,2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9级伤残乘以20%,10级伤残乘以10%。
  • 司机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司机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
    如果司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若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
    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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